说起"外挂",相信绝大多数游戏玩家都不陌生。只需运行一个程序就能使角色能力大幅度提升,从而获得轻易击杀其他玩家、赢得比赛胜利的成就感。有需求就有供给,销售"外挂"程序成为迅速获利的热门手段之一,殊不知看似危害性不大的行为,却也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近日,蕲春县检察院就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5名犯罪嫌疑人均获刑。
买"外挂"被封号 游戏玩家报警
2024年2月28日,程某在浏览某购物网站时,在一店铺里发现了标注"联盟英雄脚本"的商品,因自己喜欢玩"英雄联盟"游戏,便在向商家确认是外挂程序后下单购买。使用了"TSL外挂"程序后,程某发现不仅能看到对方玩家英雄的技能CD(游戏术语),还具备自动走砍、躲避技能等功能。然而,没等程某高兴多久,其账号就因为被检测到使用"外挂"而被封号,程某遂报案至蕲春县公安局。
提前介入侦查 挖出犯罪链条
公安机关随即立案侦查,锁定犯罪嫌疑人卖家李某。因对该案涉嫌的罪名定性把握不准,公安机关邀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经过前期阅卷了解案情后,蕲春县检察院职务和经济犯罪检察部引导公安机关从"外挂"程序的依法提取和鉴定、李某"外挂"程序来源、该"外挂"程序是否在其他平台销售等方面来展开侦查。
通过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发现李某仅为"外挂"程序的下级销售代理,其上级销售为犯罪嫌疑人郑某。郑某的"外挂"程序来源于嫌疑人温某,同时将其寄售在犯罪嫌疑人王某搭建的云寄售平台上,至此犯罪链才逐渐清晰,同时依托这条线又深挖出在该云寄售平台上销售"外挂"的另外两名犯罪嫌疑人罗某和盖某。
抽丝剥茧办案 击破案件疑点
2024年8月30日,蕲春县公安局将温某、罗某、郑某、盖某、王某5名犯罪嫌疑人移送蕲春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承办检察官经过仔细审阅案卷后发现,各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数额并不明晰,既包括售卖涉案"外挂"程序所得,还包括售卖其他多款别的游戏"外挂"程序所得,且只有本人供述可印证。另外,犯罪嫌疑人王某始终辩称自己主观上并不知道他人在自己的平台上售卖"外挂"程序,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
为查清各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准确数目,检察机关建议侦查人员全面调取涉案人员的支付宝和微信账单,同时对涉案的云寄售平台后台数据进行分析提取,从而准确认定违法所得。
经查,温某通过"翻墙"软件从外网上找到教学视频自行研究开发了"英雄联盟"游戏的"外挂"程序"TSL"(后期改名为"BIT"),并通过技术手段生成密令,同时将程序上传到某网盘后将程序售卖给郑某,郑某将该"外挂"程序寄售在犯罪嫌疑人王某搭建的云寄售平台,并发展下级销售代理,王某为郑某提供交易和结算服务并从中收取5%服务费。温某通过售卖该"外挂"程序,获利达21万余元,郑某获利1万余元。另查明犯罪嫌疑人罗某、盖某在王某的云寄售平台销售同款"外挂",共获6万余元。
那王某主观上究竟是否知道他人在自己的平台上售卖"外挂"程序?检察官讯问同案犯郑某时,了解到其曾经将"外挂"程序售卖给王某,推测王某极可能售卖过该"外挂"程序。于是要求公安机关调查王某的淘宝店销售记录,发现2023年8月29日,其在淘宝店铺确实有该"外挂"程序的销售记录,购买者贾某也在王某的平台上售卖过"外挂"程序。同时贾某的证言证实王某在搭建平台前就邀请自己到其平台上售卖"外挂",由此足以认定王某的主观故意。
借助司法鉴定 准确定罪量刑
经司法鉴定,"TSL""BIT"外挂程序具有解密游戏信息、读取游戏内存、监控游戏数据等功能,干扰了"英雄联盟"游戏的正常运行环境。
检察官认为,该程序属于"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功能",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认定为"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因此温某、郑某、罗某、盖某构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王某明知他人利用自己搭建的云平台对外售卖游戏"外挂"程序而放任并收取服务费,系法律规定的"为他人提供费用结算、交易服务",且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案发后,5名犯罪嫌疑人均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共计30.7万元,且经过检察机关的释法说理自愿认罪认罚。经蕲春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2024年12月16日,该县法院以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5人相应刑罚。
(余梦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