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陵县人民法院发出了《自动履行证明书》,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增添了新的助力。
原告张三(化名)与被告李四(化名)系原某有限公司合作伙伴,因发展需要,经结算,原告把自己名下股份以25万元转让给被告,被告当时给付原告10万元,剩下15万元被告于2021年10月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并承诺还款日期为2022年5月。经过原告多次催讨,后被告于2023年3月还款1万元,2023年4月还款10万元,还剩本金4万元及资金占用费用8千余元未归还,现履行期限届满,原告张三起诉到法院。经法院调解后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支付股权转让费,该当事人随后遵约付清案款,但担忧涉诉信息影响自身征信及工作生活。了解到其诉求后,法院干警在认真核实案件确已主动履行完毕后,依法向其发出了《自动履行证明书》。
《自动履行证明书》是法院对当事人积极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一种正面回应和肯定,它不仅是当事人已履行义务的有力证明,更是帮助其修复社会信用等方面可能遭遇障碍的重要凭证。此次《自动履行证明书》的发出,体现了江陵县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积极贯彻落实上级法院要求,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创新举措。这一举措将进一步激励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引导社会公众树立诚实守信的价值导向,为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社会信用环境发挥积极作用。
(吴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