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站有严格的收购标准,我附近很多邻居种植的烟叶只被烟站收购了一部分,剩余的定级比较低,烟站不收购,只能想办法卖出去,减少损失……”2024年9月,刘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移送建始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在接受检察官讯问时,刘某某说道。
2022年,为销售自家种植的烟叶,刘某某结识了收购烟叶的“大老板”陈某,在处理掉定级较低的烟叶的同时,也发现了倒卖烟叶这一“生财之道”。
2023年,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刘某某走乡串户收购烟叶1050斤。之后,为了方便运输和确保烟叶品质,刘某某邀约冯某和徐某加入。三人分工协作,刘某负责联系买家和筹集收购烟叶所需款项,冯某负责管账和付款,许某负责开车、带路和认烟,所得利润三人均分。半个月的时间里,三人共收购烟叶9130斤。
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刘某某非法收购烟叶10180斤,非法经营数额约18万元,冯某和徐某非法收购烟叶9130斤,非法经营数额约16万元,刘某某、冯某和徐某三人各自获利约7000元。
2024年11月21日,经建始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处冯某和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
【检察官提醒】烟叶属于国家专卖物品,未经烟草专卖部门许可,不得擅自收购、销售、仓储、运输,烟农种植的烟叶只能向其地域所在地的烟草收购站(点)销售,不得自行向外销售。广大群众应提高警惕、擦亮眼睛、自觉抵制,切勿为了牟利走上犯罪道路!
(王建林、魏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