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什么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9月19日,嘉鱼县人民法院采取“3名审判员+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部分群众代表旁听了庭审。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0月至2021年3月期间,被告人贺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将位于嘉鱼县渡普口镇某众堤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挖成鱼塘,挖掘面积36790.05㎡,合计55.19亩。经咸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鉴定,贺某某所挖地块的耕地挖损程度为三级破坏,原种植条件已被严重破坏。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贺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诉请法院判令贺某某按照复垦方案修复基本农田种植条件,如逾期不履行,判令被告按照复垦方案支付生态修复费用23.93万元。
庭审依法定程序进行,合议庭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贺某某当庭表示忏悔,其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并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农耕地、林地是我国重要的自然资源和战略资源,对生态环境和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基本农田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必须要有特殊、严格的保护措施,事关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粮食安全。然而,有的人为了追求自己的经济利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田,改变被占用农田用途,造成农田大量毁坏。本案中,贺某某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挖塘养鱼的行为,违法国家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导致了基本农田资源遭受严重破坏,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了侵害。
结语: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作为一项创新性诉讼制度,具有节约司法资源、保护公益高效及时等独特优势。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突出在保护环境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作用,为祖国绿水青山的秀美环境做出积极贡献。
(杨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