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阳镇凤凰人民公社旧址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已全部完成,墙基已加固,屋面已维修,消防安全隐患已消除。建始是千年古县,韵远流长,保护、管理、运用好本县文物是我们一直在做的事情,我们将继续努力、积极作为,让凤凰人民公社等文物继续焕发新时代的光彩。”2021年11月22日,建始县检察院收到了建始县文化和旅游局、景阳镇镇政府对该院检察建议书的回复。
在建始县景阳镇凤凰观村十组,有一幢特别的建筑——凤凰人民公社,这是恩施州保存比较完整的人民公社旧址。公社为四层,高13.2米,建筑面积近1600平方米。房屋结构以石墙为主,墙上铺楼锁,再铺木楼板,石墙山肩铺檩木,再铺椽子盖着青灰布瓦。公社大门上保留着办公楼竣工时由当地教师题写的“凤凰人民公社”门牌,门牌正上方印刻着红色的五角星和六道线条,仿佛五星焕发的光芒,闪耀如故。只要站立在这幢老建筑前,就能感受到其具有的鲜明时代特色的建筑风格,让人仿佛回到了“人民公社好”那激情燃烧的岁月。人民公社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特定产物,是中国社会艰难前行时代的见证,具有极高的历史、文化、纪念、教育意义。在2011年7月11日,凤凰人民公社被恩施州人民政府核定并公布为第四批州级文物保护单位。
一座人民公社,便是一段厚重的历史。当建始县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办案人员怀着敬畏的心情走进公社时,却发现公社存在着毁损灭失的重大风险。公社主体中楼梯及楼板均为木板,已多处脱落松动;内部消防设施设备不完善;电线老旧且直接裸露;屋顶多处破损,长期被雨水渗漏腐蚀,存在诸多安全隐患。
针对上述问题,建始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建始县文化和旅游局以及景阳镇人民政府发出检察建议书,强调人民公社是历史留下的宝贵财富,清晰反映了当时的社会生产情况及人文风貌,见证了新中国成立后社会发展的曲折历程,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历史研究价值;建议二单位依法履行对辖区内文物的属地管理主体责任,明确文物保护的安全责任目标,制定完善保护措施,落实文物安全责任,消除文物损毁灭失的风险隐患。
“十分感谢建始县人民检察院对我镇文物工作的关心,对我镇履行职责的督促。公社是宝贵的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文物,一砖一瓦,凝结着人民的智慧,寄托着人民淳朴的情怀。我镇将协同建始县文化和旅游局积极履行文物保护监管责任,解除文物建筑安全隐患。”景阳镇人民政府负责人表示。
检察建议书的发出使相关单位明晰了文物保护的责任,意识到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事实。在建始县人民检察院的督促下,建始县文物和旅游局拨付专项资金与景阳镇人民政府一起迅速开展了对凤凰人民公社的修缮、保护和管理工作,对公社在“不改变文物现状”和“整旧如旧”的原则下进行抢救性保护。重点消除建筑本体安全风险,最大限度保护文物本体原有的历史信息,使文物建筑达到健康标准。
对历史文化的传承,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式,凤凰人民公社作为不可移动文物是中华民族厚重历史文化的重要载体。保护文物就是保护历史文化基因,是我们共同的责任。文物保护主体责任单位应该进一步加强对全县文物的保护工作,积极提升文物保护利用水平。建始县人民检察院也将继续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文物保护工作提供司法保障。
(卢屿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