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荆州区法院4名干警前往石首市,成功将拍卖的厂房交付给某企业,有力保障了司法拍卖买受企业与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2018年,荆州区法院在审理原告某银行支行与被告湖北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刘某金融借款一案中,判决被告偿还某原告借款本金500万元、截至2018年6月20日的利息126499.48元及之后的利息;被告向原告支付代理律师费10万元;被告届时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可与被告就现有的抵押物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由原告在600万元最高债权额度内优先受偿;被告刘某在最高限额600万元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湖北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追偿。
判决后,被告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2019年原告向荆州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湖北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向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遂依法终结该次执行程序。2020年,被执行人撤回破产申请,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后,因双方未就抵押物价格达成一致意见,荆州区法院依法对抵押厂房进行了司法评估,并启动拍卖程序。
2020年8月,荆州区法院委托某拍卖公司对上述财产进行拍卖,但经过三次拍卖均流拍。2021年3月,申请执行人向荆州区法院申请以变卖流拍价作为保留价进行第二轮拍卖,买受人湖北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最终以最高价737.7804万元竞得。
因在前期拍卖过程中,被执行人存在不理解、不支持的情况,并且就执行行为提起执行异议,在经过异议、复议程序后,法院最终驳回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考虑到被执行人的配合情况,为保证买受人的合法权益,执行干警决定同买受人共同前往石首市开展执行,确保厂房顺利移交。到达目的地后,4名执行干警与石首市法院执行局干警、石首开发区管委会工作人员一起将厂房及土地移交给了买受企业。
至此,一起历时四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感谢荆州区法院的公正判决和有力执行,使我们银行免受损失。”申请执行人满怀感激地说。
(林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