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准确适用羁押措施,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近日,通城县检察院就在校大学生方某等人盗窃案举行羁押听证会,充分听取侦查人员、辩护律师、人民监督员、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被害方代表等各方意见,对犯罪嫌疑人方某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2021年10月31日晚,犯罪嫌疑人方某邀约同案人卿某到通城县某中学实施盗窃。11月1日凌晨,二人翻越围墙进入校园,卿某负责望风,方某进入教室,从学生书包盗得手表一块、挎包一个、人民币7000余元。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介绍了基本案情,明确此次听证会围绕对犯罪嫌疑人方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进行核实评估。侦查人员提出了需要对犯罪嫌疑人方某羁押的事实和依据,认为方某邀约他人在校实施盗窃的行为具有一定社会危险性。犯罪嫌疑人家属及辩护人提出,方某系初犯,平时表现良好,无不良嗜好,案发后积极退赃,获得被害方谅解,双方矛盾得以化解,且方某系在校学生,社会帮教条件较好,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不具社会危险性。检察官、侦查人员、辩护律师、人民监督员向犯罪嫌疑人方某发问,方某承认犯罪事实,并当场自愿认罪认罚,表示一定会汲取教训,认真读书,努力回报社会。侦查人员、被害方代表最终认可方某的认罪表现。
听证员对检察机关积极开展羁押听证工作表示充分肯定,一致认为可以给方某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特别是给方某一次回归校园接受教育的机会。
承办检察官听取了侦查人员、辩护律师、人民监督员、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被害方代表等各方意见,核实了犯罪嫌疑人方某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合法性,对方某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下一步,该院将依托《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进一步深化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用足用实羁押听证,充分彰显检察温度。
(黎瑶 熊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