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的经历给我上了一堂深刻的法治课,为我敲响了警钟,在企业今后的经营中我一定牢记教训,规范经营,努力为社会作出贡献”。12月1日,收到阳新县检察院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后,犯罪嫌疑人陈某如是说道。
原来,犯罪嫌疑人陈某系某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负责人,该企业为洋港镇招商引资而来,主要从事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治理项目。2020年4月至2021年1月17日期间,犯罪嫌疑人陈某为了牟取经济利益,在明知他人非法开采(已另案处理)的情况下,仍将碎石机租赁给他人帮助开采,涉嫌非法采矿罪。
2021年11月24日,案件移送至阳新县检察院后,承办检察官认真审查全部案卷,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主观上有非法开采的故意,客观上有帮助他人非法开采的行为,其行为涉嫌非法采矿罪。但考虑到陈某系初犯、偶犯,为该案从犯,且考虑到其经营的企业对当地自然灾害预防起到了重要作用。综合案件情节,从有利于企业正常运行,推动企业健康发展出发,拟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为了让司法办案更加透明,11月30日,阳新县检察院邀请侦查机关和当地政府的代表,就该案举行拟不批准逮捕公开听证会。人民监督员张爱琴、董美讯和朱纯勇全程参与监督。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围绕该案是否具有逮捕必要性为主要议题,向听证员介绍基本案情,对案件构罪但拟不批准逮捕理由进行详细阐述。
“陈某是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其是否进行羁押将极大影响企业的发展,且其系初犯、偶犯,为该案从犯,同意检察机关对陈某作不批准逮捕决定……”与会听证员、侦查机关、当地政府代表等均同意检察机关对陈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该院在审查全案证据、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于12月1日,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彭小陛 柯美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