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黄冈中院)刘小成与杨华、张敏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制作的武汉某电气有限公司(下文简称电气公司)与湖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文简称房产公司)合同纠纷案文书,经湖北高院初评和最高法院复评、总评,最终荣获第三届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目前,正值全省法院“精品案件”、“优秀裁判文书”评选活动正如火如荼进行之中,有鉴于此,审管办和研究室请承办法官刘小成将案件文书制作过程中的一些心得体会进行了梳理、总结。
【案情回顾】
电气公司与房产公司合同纠纷案产生的起因是房产公司单方解除其与电气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签订的《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合同》,造成电气公司与案外人签订的合同均无法继续履行,给电气公司造成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案件的事实很清楚,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两点:一是如何确定房产公司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电气公司的直接损失;二是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和证据链,能否支持电气公司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一审法院在认定房产公司构成违约的基础上,对电气公司主张的直接损失1380000元未予认定,而仅将电气公司为履行《工业品买卖合同》而向案外人支付的购货定金500000元作为直接损失予以认定。对于电气公司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则以电气公司无法举证证明房产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已经预见为由未予支持。电气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黄冈中院提起上诉。
经黄冈中院合议庭审理,改判房产公司赔偿电气公司直接损失1380000元、可得利益损失1176706元,最终该案纠纷得以圆满解决,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三效合一”。
【法官刘小成审判心得】
考虑到案件双方当事人均系民营企业,且电气公司是外地民营企业,作为二审承办法官,为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合法利益,受理本案后,我与合议庭成员潜心研判案情、厘清案件焦点,认真组织开庭、精心撰写裁判文书,主要采取以下四个步骤:
一、分类分层梳理,归纳案件焦点。厘清案件主线脉络,归纳案件争点是法官庭审驾驭能力的体现。精准有效的归纳争点既能够推进庭审程序精简、流畅、高效,也能引导当事人对案件审理作出积极的预判,既便于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也有利于后续的裁判文书制作。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主要分歧是如何确定房产公司违约给电气公司造成的损失范围。因此,在庭审已经准确归纳争点的前提下,二审文书对于房产公司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进行精简概述,对如何认定电气公司的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两方面进行翔实阐述。在认定电气公司直接损失的数额方面,在电气公司补充提交证据的基础上,合议庭向案外人进行了核实,最终认定电气公司的直接损失为1380000元。对于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上,则结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可得利益损失种类及房产公司对电气公司可得利益损失产生是否应当预见等内容进行重点论述,有理有据地支持了电气公司部分可得利益损失。对于房产公司提出的电气公司可能与案外人恶意串通损害其权益的辩解意见,根据举证规则驳回了其无根据的怀疑,做到了详略得当、重点突出、层次分明。
二、传递法治理念,回应社会关切。近年来,黄冈两级法院牢固树立“人人都是营商环境,案案都是试金石”工作理念,紧盯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前移审判职能阵地,优化诉讼服务环境,让营商环境更有温度、企业经营更有安全感。如何以法治之力助推营商环境优化,社会各界对人民法院的期望值很高,这也是检验法院政治担当、司法角色定位的有利契机。本案审理过程中,合议庭、专业法官会议、审委会在对是否支持赔付电气公司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问题上,认为支持赔付部分可得利益损失既是惩处违约行为、保护守约方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又是优化营商环境、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的现实之需。我在文书撰写中很好地贯彻了上述理念,详细阐述了上述理由,综合案件法律事实、准确适用法律规定并作出公正裁判结果,以实际行动回应当事人的合理诉求,真正发挥了法治的引领、保障和推动作用,传播了创优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时代强音。
三、引经据典研学,强化释法说理。正义不仅要实现,还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裁判文书的价值目标不仅是让当事人看得明白听得进去,还必须是以充分、详实的分析理由,向当事人、社会公众宣示公平正义。正如丹宁勋爵说的那样:“提交到法院审理的案子有百分之九十都有赖于对法律的解释。”我在平时工作中经常拜读“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钻研北京、上海、江苏、广东等中、高级法院裁判文书的逻辑结构、论理方式,收藏一些热点或疑难法律适用问题的知识问答、理论文章、裁判观点等,不断提升理论素养,改进写作技巧。在本案文书写作中,我查阅了80余篇可得利益损失能否支持赔付的类案文书,系统学习了可得利益损失能否支持赔付的理论文章、认定标准及注意事项等,对于类案文书中的逻辑结构、说理方式予以有针对性地借鉴,切实增加案涉文书释法析理的厚度,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公平与正义。
四、精心修改打磨,力争精益求精。有人说,好文章与其说是写出来的,不如说是改出来的,裁判文书撰写亦是如此。只有注重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和水平,反复斟酌、反复推敲、反复打磨,这样出来的裁判文书才能经得起法律实践检验。在裁判文书打磨过程中,既要措辞准确、说理有据,又要语言简明、表述通俗。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部分语言精炼、一针见血。对疑难复杂和分歧较大的焦点问题,展开详细论述、透彻说理,做到详略有度、收放自如。反复校对、提炼、完善,仔细审视借鉴的地方是否存在生搬硬套的情形,让借鉴的成果真正起到提升文书档次的作用。严格审签核程序,在文书打印前,再对照案卷材料一字一句进行核稿,确保不出瑕疵或差错,真正做到精益求精。
【专家评析】
饶桂芳:英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原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湖北省审判业务专家、四级高级法官
张华:黄冈师范学院政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黄冈市法学会兼职副会长
本案系优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关键问题是如何认定违约方房产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给守约方电气公司造成的损失。承办人严格按照合同法及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站在创优法治化营商环境、改善本地投资环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高度,准确适用法律,精心制作了本案裁判文书。
一、本案裁判文书结构完整、要素齐全、逻辑严谨、说理充分。整篇裁判文书条理清晰,一审事实认定部分归纳准确,二审对上诉人提交的新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认证,补充查明的事实认定有据。事实查明部分与本院认为部分交相辉映,采用夹叙夹议的方式推导出裁判结果。文书详略得当,当繁则繁,能简则简,准确归纳争议焦点。对于房产公司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上,双方并无原则性分歧,文书一笔带过。而对于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则紧扣合同法及合同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充分论述支持可得利益损失的法律依据及其积极意义,做到了论证充分、详略得当。
二、本案裁判结果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社会风尚。本案中,电气公司是一家外地民营企业,二审改判支持赔付其直接损失1380000元并酌情支持部分可得利益损失,充分体现了法院对民营企业正当权益的有力保护,增强了外地民营企业来黄冈投资兴业的信心,为优化黄冈营商环境提供了司法保障。终审判决尊重契约自由,判令违约方房产公司向守约方电气公司赔偿直接损失和部分可得利益损失,充分体现了司法对守约方合法权益的有力保护及对失信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和惩罚,彰显了“让守信者受益、让失信者受罚”的价值理念。
三、本案裁判理念运用适当,有力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法治实践指导意义。对是否支持守约方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问题,实践中确实有不同的意见,因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强调,可得利益损失的确定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范围,强调守约方应当举证证实违约方对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范围有所预见,这也是一审与二审裁判理念的重大分歧,一审强调电气公司对此应举证证实,但二审并未将该举证责任分配给电气公司,而是综合房产公司的类型、掌握的信息及其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处于的优势地位,特别是价格的决定权等因素,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推定其应当预见到若违反合同可能给守约方电气公司造成的利润损失。最终结合电气公司可能获取的利润数额兼顾房产公司的履行能力,酌情支持部分可得利益损失,该裁判理念为今后类案审理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总之,本裁判文书要素齐全,结构完整,条理清晰,繁简得当,论理充分,结果公正,理念先进,属于较优秀的裁判文书。
(宋顺国 陈文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