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嘉鱼县人民检察院和嘉鱼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实地调查,并批准我弟弟小军(化名)可以在咸安、温泉两地跨县跑运输,帮忙我们公司解决了困难,否则我们公司就要承担违约责任。”近日,在嘉鱼县人民检察院的见证下,嘉鱼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给社区矫正对象小军(化名)批准因工作需要经常性跨县活动五个月有效期。
社区矫正对象小军是嘉鱼县某物流有限公司的货车司机。2018年12月,因伙同他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2021年6月主动投案自首,最终被嘉鱼县人民法院以小军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2021年10月初,小军到嘉鱼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报到入矫,同时向嘉鱼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提出跨县活动的申请。
按照社区矫正工作要求,社区矫正对象非必要不能出县。为此嘉鱼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向嘉鱼县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通报此事并商请意见。嘉鱼县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决定对该申请进行监督。
随后,嘉鱼县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干警与嘉鱼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工作人员深入小军工作的公司等地开展调查。经过调取相关资料,证实了小军用自有货车入股哥哥小明(化名)设立的嘉鱼县某物流有限公司并担任货车司机,为乡镇清运生活垃圾用于发电。
小明介绍,物流公司规模很小,好不容易才承接到这笔业务,临近年底货车司机也不容易聘请,若小军不能清运垃圾,每天运送到发电厂的生活垃圾达不到100吨的标准,我们公司将要承担违约责任。
通过大量走访、调查后,为了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嘉鱼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批准社区矫正对象小军经常性跨县活动的申请,申请有效期为五个月。
办案检察官也指出,“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助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是湖北省检察机关一以贯之的重要举措。下一步,嘉鱼县人民检察院将与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积极探索社区矫正对象因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批准机制,充分考虑当事人合法、合理诉求和企业的良性发展需求,充分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为打造稳定、公平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检察力量。
(杜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