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初,因城区拆迁工作需要,湖北江陵某电气公司为收回租赁给该县个体经营户张某的房屋,一纸诉状告到江陵法院。江陵县人民法院于今年3月立案,被告情绪激动又提出反诉,后经法院耐心调解,双方撤回诉讼,城区拆迁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该案中,原、被告于2015年10月自愿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郝穴镇仙鹤大道旁的一处混合二层楼房出租给被告经营,租期一年,期满后若欲续租则续签租赁合同;退租时,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恢复原状或交纳恢复工程所需费用,租赁期满,被告应如期交还该房屋;逾期交还的,则应支付约定的滞纳金。
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如约履行。2016年11月,因该房屋被纳入拟征收拆迁项目,原告向被告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被告腾空房屋,但被告未予理会且继续占用。2020年9月,原告再次向被告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被告腾退房屋并支付占用费。被告接到通知后,要求原告支付被告的装修款。原告根据合同约定拒绝支付,进而引发诉讼。
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涉案房屋在双方租赁期间被政府纳入拟征收项目而引发争议,原告到法院诉讼后,被告张某依法申请追加合伙人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同时就该案提出反诉。承办法官在调查中,与双方细心沟通,引导双方既要考虑过去的友好合作关系,又要积极从全县发展出发,正确看待城区改造将对生产生活环境带来的巨大变化。经江陵法院释明,双方互相撤回起诉,该房屋的拆迁难题也得到了顺利解决。
(吴学星 朱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