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案后,我彻底卸下了包袱,公司经营也能‘轻装上阵’了!难受了四五年,感谢检察机关帮我们摘掉‘犯罪嫌疑人’的帽子!”近日,鄂州市某机械公司管理人曹某某激动地向作电话回访的鄂城区检察院检察官表示感谢。
原来,曹某某所在公司是一家在鄂州市经营了多年的民营企业,年产值超800万元,年纳税额达百万余元,拥有两项发明专利。2016年3月,曹某某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从周姓男子处购买了一批废钢,曹某某要求周姓男子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周姓男子称因个人经营、不具有废旧回收公司的资质,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找他人代开。于是,双方约定在废钢成交价基础上,曹某某另支付5%开票费用于开票。之后,曹某某收到名为南京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票面金额合计99.74万元,税款16.95万元,价税合计116.7万元。
但是,当曹某某将发票验证抵扣两个月后,却被税务部门告知其所认证的发票为失控发票。
“公司从来都是依法纳税,我们也从未想过偷税、漏税。这次公司本身也没少付出成本,却还得承担更多损失。”得知消息的曹某某觉得自己“好冤枉”,但还是按要求,将全部发票作进项转出。因当时该公司正处停业整顿期间,资金困难,从2016年6月开始,曹某某先后分三次补缴了17个税点的税款。
2017年10月,公安机关以该公司及曹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案侦查并提请鄂城区检察院批准逮捕。但是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鄂城区检察院作出不捕决定。
2021年3月,鄂城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在翻查案件过程中,发现该案作出不捕决定后,公安机关既没撤销案件,又没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形成“挂案”,于是立即开展调查走访。
“经过调查发现,证实曹某某主观上以逃税、骗税为目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据不足。曹某某强制措施到期后,40万元涉案款也一直未处理。而且,长期陷入诉累,给企业经营和个人都带来了很多问题和困扰。”承办检察官告诉记者。
2021年3月24日,鄂城区检察院开展撤案监督,向公安机关发出《通知撤销案件书》和《纠正违法通知书》。公安机关诚恳接受监督意见,第一时间决定撤销该案,解除对曹某某采取的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并将暂扣40万元涉案款全部返还。
“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护航民营企业及当事人合法权益是检察机关的职责,同时,涉案企业或多或少都在合规经营管理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接下来我们将积极推进涉案企业合规管理,帮助企业固本培元、长足发展。”承办检察官说。
(刘婷 章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