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上午,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了一场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公开听证会,邀请了人民监督员、行政机关代表、群众代表、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参与听证。
2020年8月17日,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自规局)对鄂州市某建材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梁子湖区某镇某村土地兴办企业的行为,作出了罚款、到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等内容的行政处罚决定。因鄂州市某建材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行政处罚义务又未在法定期间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且经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2021年3月17日,市自规局向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4月23日,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在审查该行政非诉执行案过程中,梁子湖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干警多次走访被处罚企业,了解其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的原因,经过调查发现被处罚企业因受新冠疫情的影响,企业缺少资金,原材料进出货困难,企业经营困难,所以没能及时缴纳罚款。2021年10月25日,被处罚人鄂州市某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分别向市自规局、梁子湖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延期缴纳罚款和减免加处罚款。针对该企业的实际情况,承办检察官与市自规局开展磋商工作,为了使行政处罚得到执行,决定就延期缴纳罚款和减免加处罚款事宜召开公开听证会。
经过听证,听证员一致评议认为:被处罚企业经营确实存在较大困难,建议行政机关依法合情合理地给予减免加处罚款和延期缴纳罚款。市自规局代表在听取上述意见后,同意依法减免加处罚款和延期缴纳罚款。被处罚人当场承诺愿意在2021年11月25日之前一次性缴纳清罚款本金。
下一步,梁子湖区人民检察院将向区人民法院通报听证结果,并继续跟踪该案罚款的履行情况。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是做实行政检察的重要抓手,是助力和参与社会治理、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路径。梁子湖区检察院运用公开听证的方式,使争议化解更加开放、透明,以看得见的方式促进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潘梦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