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强化对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近日,公安县检察院受县法院邀请,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执行活动开展现场监督,该院第四检察部派员全程跟进。
据悉,王某、桑某诉薛某、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公安县法院判决生效后,薛某、丁某拒不履行判决书中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王某、桑某遂向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但有一处住房位于公安县斗湖堤镇孱陵大道附近,且该房屋处于闲置状态,现无人居住。
执行活动开始前,检察干警仔细审查了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和执行行动预案。经确认无误后,法院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房屋内的物品进行了登记、包装、搬运、转移,强制腾退后的房屋被予以查封,检察干警依法参与了执行全过程并进行了拍照摄像。执行部门采取措施得当,程序合法,司法行为文明规范,没有发生违法行为,执行活动取得圆满成功。
据悉,检察机关现场参与并监督法院执行工作,有利于检察监督权的实现,促进法院执行活动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使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和法院的执行权形成合力,更能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取得良好的执行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全早 罗曼)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