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26 21:15:38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4月11日22时许,颜某某在位于赤壁市官塘驿镇的某电站陆水湖水域(禁渔保护区),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捕捞水产品被现场查获。经农业农村部门评估,颜某某电力捕鱼行为对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损害评估合计价值为9347.25元。
无独有偶,4月16日凌晨3时许,徐某某在位于赤壁市陆水湖街道陆水湖附近水域(禁渔保护区),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捕捞水产品被现场查获。经农业农村部门评估,徐某某电力捕鱼行为对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损害评估合计价值为28028元。
赤壁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在履职中发现,颜某某、徐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了陆水湖生态环境,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履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维护社会公益、保护生态环境,发挥以个案促成教育公民、警示群众作用,检察机关拟立案分别对颜某某、徐某某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两人各自支付其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损失的生态资源修复费用9347.25元、28028元。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还了解到,颜某某、徐某某家庭困难,无赔偿能力。针对这种情况,10月20日,赤壁市检察院召集赤壁市农业农村局、赤壁市陆水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与生态资源损害赔偿义务人颜某某、徐某某分别进行磋商会谈,寻找最佳赔偿方案。
经反复沟通、磋商,颜某某、徐某某二人分别主动向赤壁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交付1000元、3000元人民币,委托购买鱼苗,增殖放流,赔偿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并保证在各方见证下向陆水湖流域投放所购买的鱼苗。
颜某某、徐某某二人还分别承诺,愿意以义务巡湖5个月、14个月的代偿方式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障义务巡湖的有效性和可行性,二人将主动接受赤壁市陆水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保护大于天。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既充分考虑打击违法行为、强化环境保护,又充分考虑违法行为人家庭困难实际情况,巧妙地解决了违法行为人实际困境与资源损害赔偿的矛盾,让法律的惩戒意义以润物细无声的方式潜入违法行为人心中,起到良好的惩戒、教育、预防效果。
法律不是冷冰冰的武器,而是有温度的“护栏”。赤壁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在本次办案过程中,将情、理、法相融合,既强化打击,又勇于创新处罚方法。让司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彰显了检察机关严格履职,以人为本的执法情怀。
(谢红光 卢梦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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