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22 21:31:11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送达”这一行为贯穿了一个民事案件从最初的立案到最终的结案。开庭之前,首先要向被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才能按期开庭。法院判决书作出后,又要向被告送达判决书,被告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没有上诉,判决书才发生法律效力。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当事人躲避送达、谎称不是本人、甚至拒收的情形,造成基层法院“送达难”,诉讼程序难以开展下去,故此法院工作人员不得不在送达的过程中与当事人“斗智斗勇”。
近日,潜江法院熊口法庭受理了一起原告潜江市某加工厂诉被告梁某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起因是被告梁某尚欠该加工厂的大米款79890元至今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潜江法院。
熊口法庭通过电子送达平台先向被告梁某送达了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被告梁某通过手机签收成功。开庭当日,被告梁某未到庭,承办法官在庭审中根据原告的陈述、提交的证据查明相关法律事实之后,依法作出了民事判决书,但在向被告梁某送达判决书的过程中,先是被告梁某拒接法庭工作人员的电话,后来法庭工作人员便向被告梁某所在地广西进行邮寄,快递显示退回妥投,原因是被告梁某拒收。
为了尽快完成判决书的送达,让判决书早日生效,以便原告后续申请执行,法庭工作人员与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黄某进行沟通,给黄某出了一个主意,让黄某以自己私人的名义给被告梁某邮寄一盒小龙虾,在法庭工作人员的见证下,把判决书跟着小龙虾一起邮寄给被告梁某了,果不其然,没过几天便显示被告梁某已成功签收,至此送达任务才圆满完成。
现实生活中,很多当事人认为接到法院的电话或者快递,理所应当的认为是“麻烦”找上门来了,实则不然,法院并非是为当事人“制造麻烦”的,而是为当事人“解决麻烦”的,积极配合法院的送达,法院便好开展后续的沟通调解工作,才能争取达到让原、被告都比较满意的结果。
(熊口法庭 金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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