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14 22:02:06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11月15日下午,孝昌法院院长肖中兴、审管办主任庭长姚建新等一行到该县开发区企业湖北建浩科技有限公司走访,了解该公司经营情况。今年来,该院坚持能动司法,积极开展“服务大局年”活动,不断提升司法服务质量和水平,及时推出服务县域企业新举措,为孝昌经济快速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积极畅通诉讼渠道。扎实开展上门立案、网上立案,提高立案效率,对辖区企业符合法律规定、材料齐全的起诉,一律当场登记立案;材料不齐全的,一律当场告知所有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律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公益企业以及确有困难的企业,经申请后,一律依法缓减免收诉讼费、执行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二、灵活采取保全措施。对辖区企业提出的诉讼(诉前)保全申请,48小时内实施保全措施,防止发生资产转移;对企业已停产或企业负责人下落不明的突发性、群体性劳资纠纷,第一时间进行保全,防止财产被哄抢或被转移;对资金困难但运转正常或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尽量采取“活查封”的形式进行保全;在有其他财产可供保全时,尽量减少对企业银行账户、原材料、半成品、机械设备、厂房的冻结。
三、努力维护市场秩序。依法打击破坏招商引资和经济发展软环境的犯罪活动,营造安全和谐的法治环境;依法打击危害重点项目建设的犯罪活动,保障重点项目引进和重点工程建设;依法打击破坏金融管理、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及时惩处涉众型经济犯罪,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坚持“护幼、容错、不赦罪”的原则,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鉴别和认定,对刑事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的,一律不作犯罪认定。
四、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既依法维护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和对员工的管理权,又注重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权、辞职权以及享有劳动保障的权利,有效平衡劳动者与企业双方的利益冲突,处理好“双维护”的关系,促进企业与劳动者的互利共存、共赢发展,力争不因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而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其他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事件。
五、规范民间金融行为。正确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效力,保护合法民间借贷和企业融资行为,把握民间借贷纠纷和非法集资活动的界限,保障民间借贷对正规金融的积极补充作用;妥善处理金融机构与企业之间的融资纠纷,加强对金融债权的保护力度,引导企业诚信融资;依法遏制民间融资中的高利贷化和投机化倾向,切实减轻企业融资成本。
六、大力保护知识产权。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坚持“司法护权、激励创新”原则,加大对孝昌知名品牌、驰名商标、著作权、软件信息业、文化创意产业、高新技术成果的司法保护力度;建立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平台,健全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服务体系,引导企业注重品牌建设和技术创新,为企业建立知识产权诉讼预警机制,服务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建设。
七、充分运用诉调对接。坚持“调解优先”原则,注重平衡各方利益,对因资金链断裂而引发的纠纷,既依法坚持快审快结,又充分运用诉讼调解、案外协调等手段,将对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对生产经营正常、有市场、有效益,但出现暂时性资金周转困难或涉及担保的企业,坚持依靠党委政府,联合相关部门进行协调,最大限度避免调解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八、扎实开展专项执行。认真梳理涉及辖区重点项目、重点企业的未结执行案件,开展为期3个月的“涉企专项执行”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胜诉企业合法权益。对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力争全部执行到位;对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情形的,依法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对申请执行企业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时进行调查,调查属实的24小时内予以控制。
九、助推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执行联动、威慑以及司法拍卖机制,树立诚信褒奖、失信惩戒的社会氛围。进一步扩大涉法征信平台涵盖的部门和单位,建立征信系统共享数据库,实现各职能部门之间信息互通、业务数据相互开放;每季度向全社会发布一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严格落实失信惩戒制度,形成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强大震慑;加大对网络拍卖的应用和完善,将更多类型、更大标的的拍品进行网上拍卖,增强司法拍卖的效率和公信。
十、统筹开展法律服务。充分发挥“法官法律诊疗团”作用,每季度至少走访5家企业,并以司法建议、风险提示书、案例手册等形式,帮助企业堵塞管理漏洞,提高风险防御能力;在工业园区设立法官工作室,由法院指派专人每周到企业走访,开展针对性服务。
十一、服务小微企业发展。建立重点小微企业“一对一”联系机制,法官走访小微企业,及时了解企业困难和法律需求,引导企业综合运用法律思维、经济思维解决问题;深入分析研究“微创业、微创新”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暴露的类型化问题,及时出台指导审判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加强与科技局、商务局、工商局等部门沟通,主动提供小微企业涉审判、执行的相关信息,联合服务小微企业。
十二、及时提供决策参考。对审判工作中发现的可能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和社会矛盾激化的重大案件,24小时内以要案专报的形式向党委、政府以及相关部门汇报,积极参加党委、政府组织的重大问题处理专班,主动提供法律咨询意见,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汪新元 杨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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