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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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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阳检察:不起诉决定助力涉罪未成年人迷途知返
2021-10-11 22:08:48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近日,崇阳县检察院举行不起诉集中宣告仪式,对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满的小娄(化名)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对一起抢劫案中的2名涉罪未成年人小沈(化名)、小汪(化名)分别进行附条件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不公开宣告送达。宣告会邀请了省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涉罪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和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社工共同参加。
  涉嫌寻衅滋事罪的小娄,于2020年11月18日由崇阳县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期限十个月。考察期内,小娄按时交思想汇报,积极参加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组织的帮教活动。“小娄,你在考察期间表现良好,经严格审查,我们决定向你宣布不起诉。”宣告会伊始,承办检察官对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满的小娄依法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据检察官介绍,将小娄放在第一个宣告的目的在于以同龄人在监督考察期内的良好表现,增强即将进入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的小沈改过向好的信心。
  2019年12月27日,小沈与郑某某、王某某受庞某甲指使,抢劫了同村庞某乙的一部手机。庞某甲在拿到手机后,因不知道手机的解锁密码,遂邀约小汪到庞某乙家中,以帮助庞某乙要回手机为由骗取其手机解锁密码。得手后几人便来到一家手机店将手机销赃,获得赃款一千一百元。
  承办检察官在审查该案后认为,小沈为未成年人,在抢劫犯罪中没有具体的言语和肢体动作行为,系从犯。小汪亦为未成年人,且学籍证明证实其系在校学生,在本次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比小沈作用更小的从犯。
  考虑到其2人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综合案件事实和量刑情节,崇阳县检察院对小沈和小汪分别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决定。
  宣告会上,承办检察官指出小沈、小汪犯罪的原因是法律知识匮乏,法治意识淡薄,自身意志不坚定,就此对其进行了训诫。他告诫2人应当吸取此次违法犯罪的深刻教训,在今后的日常生活中勤于学习法律知识,力戒江湖义气、哥们义气,结交遵纪守法的朋友。要珍惜机会,真诚悔过,不可重蹈覆辙。
  对于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小沈,检察机关、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与其签订了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协议。社工表示将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及时了解小沈的日常情况,掌握他的思想动态,采取有针对性的帮教措施。
  随后,检察官向3名涉罪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送达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决定书,同时解读了不起诉记录封存的相关规定。
  “检察院精心安排的这次不起诉集中宣告仪式,帮助了涉罪未成年人迷途知返,很有意义。”人大代表和人民监督员们纷纷肯定。下一步,崇阳检察院将继续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原则,尽最大可能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
  洪瑞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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