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石首市绣林街道的居民向某,走进石首市公安局南口派出所投案自首,为自己的荒唐行为付出了沉重代价,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说起自己的所作所为,向某懊悔道:“我没料到点个野火竟然会触犯法律,都怪我法律意识太淡薄,做出这种蠢事!”
原来,前不久,向某骑电动车经过石首市南口镇柳湖坝转盘时,脑海中突然闪过一个荒唐的念头,拿出打火机将附近防汛堤防草坪点燃,见到火逐渐烧成片,他才心满意足地离开现场。鉴于南口辖区一些堤段时而发生“点野火”事件,不仅对周边的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更像一颗随时可能引爆的炸弹,威胁着周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石首市公安局南口派出所介入调查。由于“放野火”多在无人和视频监控盲区,侦查难度很大。但民警一直没有放弃,通过视频追踪和传统走访,终于把其中一起“点野火”案目标锁定在家住绣林街道丢家垸的向某身上。在民警的耐心劝导下,向某主动投案,交代了因产生“好玩”和恶作剧心理,先后点燃两起“野火”案事实。
虽然两起“点野火”案没造成“火烧连营”严重后果,但向某行为已构成违法事实,被行政拘留。
民警提醒:杂草火灾多发生在城郊结合部、道路两侧绿化带、堤防草坪和林地等地,一旦处置不及时,在风力作用下火势会迅猛扩展,严重威胁附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过失引起火灾且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希望大家吸取教训,时刻绷紧消防安全这根弦,增强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切勿因一时的冲动或无知,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不可挽回的灾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