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虽美,安全更贵。岁末年初,烟花爆竹进入生产销售旺季,总有人心存侥幸,非法存储、销售烟花爆竹,这样的行为不仅存在安全隐患还违法。

1月24日15时许,通城县公安局四庄派出所联合乡政府、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在辖区进行日常安全检查时,发现辖区内一居民楼内,存放有200余件各类烟花爆竹。经查,民警发现该居民田某某并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及存储许可等证件,且该存放烟花爆竹地为居民生活区,对附近的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有较大的隐患。

到案后,违法行为人田某某对其非法存储烟花爆竹的行为供认不讳。目前,违法行为人田某某因非法存储危险物质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拘留,案件还在进一步办理中。
警方提醒: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均需要经过相关部门审批或许可,未经审批或许可私自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不仅存在较大风险隐患,而且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予以查处,对于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链接:《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李佳玫)